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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名稱及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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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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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名為「東華三院護理人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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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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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事務所設九龍窩打老道廣華醫院護士宿舍樓下,東由執行委員會決議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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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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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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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揚三院護理人員之友愛互助精神,維護及謀求共同利益,包括維護職業尊嚴、職業保障及會員日常生活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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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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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合理之薪酬,改善退休福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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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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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會員與僱主間、會員與會員及東華三院之其他工作人員間之關係及處理所發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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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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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大會員之要求舉辦各種福利事業,謀使會員及其家屬獲得下列全部或部份之利益或會員大會通過決議之其他利益等,如疾病、災禍、失業、退休、意外、殘廢之慰問,及金錢援肋、死亡、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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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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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會員獲得與職業有關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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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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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會刊及其他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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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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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適當活動,促進會員及其家屬在物質上,文化社交上與康樂上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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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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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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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受僱於東華三院、黃大仙醫院、馮堯敬醫院之護理人員,不分等級職位,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繳納會費,皆可參加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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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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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因年老或健康不佳在東華三院退休後而又非在別業正式受僱者,得申請成為本會退休會員,退休會員無表決權,但可享受本會所提供之福利及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需履行會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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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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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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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權利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權、表決權及享受一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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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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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之義務,有繳納會費,遵守本會章程,會員間共謀五院之護理人員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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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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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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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畢業之護士會員,或已退休之退休會員,不論在任何月份入會,於入會時應繳交該年年費港幣伍拾元,隨後應於每年十二月份內繳交下年度之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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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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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期間之護土學生會員不論在任何月份入會,於入會時應繳交該年年費港幣拾元,隨後應於每年十二月份內繳交下年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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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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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如有欠繳年費超過三個月者,不得享受本會之權益,並喪失投票權,會員如有欠繳年費超過四個月者,則失去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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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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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大會及非常大會有權修訂年費應繳之數目,並且為增進會員利益起見,得增收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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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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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違者可由執行委員會革除其會籍,但該被革除之會員有權向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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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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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不論因何原故退會,以前繳交之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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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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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離職,除退休外,不再受僱於第3條1所列之醫院為護理人員,即須退出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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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組織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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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最高權力在會員大會,如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召集會員大會時,得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其議決與會員大會有同等效力,在此權力約策下,會務由執行委員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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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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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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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屬本合格會員,均有參加週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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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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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符合章程規定之合格會員,始享有在週年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之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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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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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會員大會或週年會員代表大會(簡稱週年大會)每年在六日份內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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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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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決定時,或全體合格會員或會員代表五份之一請求時,得由委員會召開非常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代表大會(簡稱非常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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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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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大會處理之事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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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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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取執行委員會報告,檢討過去會務,策劃未來會務進行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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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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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章程第六條第五段之選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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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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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經已審核之上年度賑目,並討論會內財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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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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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任何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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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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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條第三及第六段另有規定外,祇有週年大會始有權訂立變更修改及廢除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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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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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召開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秘書須擬訂議程,並須將召集會議通知書連同議程最低限度於開會前十四天,送交合格會員或會員代表,若討論修改章程,則須在議程內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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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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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大會及非常大會以有及格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出席為法定人數,除更改會名,本會與其他工會合併或聯合事項外,凡大會之決議,若經出席合格會員或會員代表多數通過即屬有效,如不足合法人數得於十四日內另訂日期召集之,並於開會前七日通知所有合格會員或會員代表,詳列議程及說明再開會原因,屆時出席合格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論多少,即成為開會合格人數,決議祇限議程內列事復,有出席者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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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選舉及秘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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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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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辦理選舉或其他須用秘密投票決定之事項,須由執行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特為此事所委派之選舉小組委員會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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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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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關於下列各事項之議案,須依照職工會條例之規定以秘密投票方式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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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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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員代表及執行委員會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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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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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名稱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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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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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與另一間職工會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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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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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與其他職工會組織工會聯合會或加入任何其他職工會聯合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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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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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或其他被委派擔任此項工作之代表須負責分發選舉票,依照章程規定有投票權之會員如司領取選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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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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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選舉票必須在各醫院、療養院指定地點填寫,投票人不得署名於其上,並須由投票人親身將票投入已封閉之投票箱內,執行委員會或選舉小組委員會須派人監視與保管投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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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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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週年大會中,由會員互選兩名或兩名以上監票員,在執行委員會或選舉小組委員會督率下負責收集投票箱內之選票點票與驗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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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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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及會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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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由全體合格會員每兩年在選舉年度之週年大會一個月前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之,會員一至十五人選出會員代表一人,十六至三十人選出會員代表二人,餘依此類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任期兩年,連選連任,再由代表產生執行委員會,由全體會員以秘密投票方式,不分級別選出主席等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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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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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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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 |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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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 |
二人 |
| 秘書 |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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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中文) |
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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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英文) |
一人 |
| 財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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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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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 |
| 學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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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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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 |
| 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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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
二人 |
| 康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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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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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 |
| 聯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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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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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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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執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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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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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大會閉會期間,本會之管理及事務之處辦概由執行委員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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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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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每兩年於選舉年度之週年大會開會前兩星期內依照本章程第六條之規定,以秘密投票方式投票,然後於週年大會開票選出,各委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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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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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執行委員過半數出席即作法定人數,執行委員會會議議決案如經出席會議各執行委員大多數通過者即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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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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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大會閉會期間,理事遇有死亡,告退或被革除者,或在此期間內,任何理事在無可避免之情形下離港,而離開時間似屬永久性,或為過度延長者,其遺缺由在上次週年大會中獲選票次多者補上,如離職理事兼任掌職者,其職缺由各理事以秘密投票互選一人補之。任何因遞補而產生之職缺均以上述同樣方法填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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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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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須達成本會各項宗旨及保障會款,不致被浪用或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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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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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須通知秘書及會員代表辦理會務,於必要時得聘請辦事員或書記等,但有充份理由時可將此等辦事員或書記革除,必要時執行委員會得委出小組委員會辦理日常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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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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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何委員如有失職,不服從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或有損本會權益行為,則由執行委員會予以停職或革職,凡經執行委員會停職或革職之委員,有權向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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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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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對於任何會員認為其行為有損本會權益,經證明有據者得革除其會籍,此等被革除之會員有權向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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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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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所有會員均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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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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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會員代表及執行委員必須清繳一切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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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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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設義務顧問,凡對本會有貢獻,或德高望重之人士,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得聘任為本會義務顧問,名額不超過十名,每兩年一任,連聘得連任,顧問可列席本會各種會議,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如其本人為本會合格會員或會員代表者,則仍享有其在本會應有權利,包括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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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工會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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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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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主理一切會務並指導其他委員工作,對外代表本會,凡舉行週年大會、非常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均由其充任主席,並負責會議之妥善進行,遇表決議案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得如投一票決定之,每次會議議票錄於通過後即簽名其上,又須聯合財務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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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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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二人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如主席因會務或其他原因離職缺席時,執行委員會推舉副主席一人代行職權,直至主席回任時為止,或至由執行委員會依章程第七條第四段委出人員填補之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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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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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須依據章程及遵守週年大會,非常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指未辦理會務,掌理大會公印及其他文件,編訂議程及草擬呈交週年大會之週年會務報告及非常大會所需之其他報告,並須保管會員名冊,凡執行委員會開會時均須出席,並記錄其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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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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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二人協助秘書處理所屬日常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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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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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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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須負責保管本會所有現金款項賬簿及投資契據,並須作正確詳盡之記賬,每次執行委員會開會時均應提出財務報告,並須編製週年賬表以備稽核後提交週年大會,在會議中財務除無權表決財政議案外,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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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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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合格會員索取本會核訖收支賬表及資產負債表時,財務即須頒發給,不得收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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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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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須聯同主席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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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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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須將超過一仟元之款項存入執行委員會指定之銀行,餘款應放在安全地方由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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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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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財務一人協助財務處理財政及賬冊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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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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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誼負責辦理本會一切對外對內交際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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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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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聯誼協助聯誼辦理其所屬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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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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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樂負責有關康樂文化、體育遊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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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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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康樂協助康樂辦理其所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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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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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負責有關學術研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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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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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學術負責協助有關學術研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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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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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負責辦理本會會員各種福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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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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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福利協助辦理本會會員各種福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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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會款之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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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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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款分為下列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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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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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費,執行委員會動用作任何經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批准之合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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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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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有權為執行本會章程第二條(四)項之規定設立或主辦或委出小組辦理各會員均可參加之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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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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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費之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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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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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給本會僱員之薪金及委員處理會務之津貼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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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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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給處理會務之費用,連審核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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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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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取或維護本會權益或任何會員與其僱主間之權益者支給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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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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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本會或任何會員處理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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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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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常費如有盈餘,得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將之投購公開股、物業地產或其他投資,但須經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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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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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費之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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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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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各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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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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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給舉辦會員集體娛樂文化及社交活動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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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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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費:只限用於經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批准之福利事項,不得作為經常費或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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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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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財政年度於每年四月一日開始至下年度三月卅一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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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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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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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經費缺乏時,經執行委員會議決可向會員課捐,會員有義務於規定時間內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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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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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會員在三個月內仍未繳交應課之款項,則作欠年費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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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核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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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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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數員一名或多名每兩年在週年大會委任或選舉之,非本會會員亦可得被委任或選舉,惟職員及執行委員不得兼任核數員之職。任期兩年,連委或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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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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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數員於每年一財政年度終止後,或需要時即儘速將會內賬目及補助賬(如有補助者)核算審查簿冊及註明其是否正確,須造具報告書以備提交週年大會向會員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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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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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數員之報告書一份,須放置在本會辦公室明顯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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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查閱簿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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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會合格會員及該會員之授權代理人,均得查閱本會賬簿及會員名冊,但應事前向秘書或財務申請,給予充份合理時時,俾得檢出待查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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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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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不滿事情發生,有關之會員須報告秘書,並由秘書立即轉報執行委員會,在未經決議,執行委員會不得拒絕此項投訴,執行委員會得召傳當事人來陳述詳情,如執行委員會認為該項投訴為不能接受時,須立即舉出理由告知當事人,而當事人仍可向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提出上訴,由其作最後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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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法律上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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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章程第二條第五段之規定,執行委員會有權對任何合格會員予以法律上指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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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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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將採用集會方式或設立訓練班或出刊物,報導會務活動或用其他方法以增進會員醫學文化及智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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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工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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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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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獲准參加本會為會員之人,均給予本會章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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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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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所須備有章程一份,以便會員隨時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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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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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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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必須有全體合格會員六份之五,以秘密投票方式表示同意方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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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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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前項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皆需清還,餘款由合格會員均分之,或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捐助任何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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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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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解散時,秘書須呈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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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合約及公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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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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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執行委員會以本會名義訂立之合約,必須由主席秘書或財務或其他由執行委員會特別為辦理此事而委任之會員加以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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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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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會須設備公印,此公印非經執行委員會議決同意不得加蓋於任何文件上,如得執行委員會議決同意,仍須在主席秘書及財務當前方可加蓋於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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